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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1)

2020-09-27 14:24:16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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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1)


一、概说

  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

  服务贸易定义最早出现于1972年9月经合组织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中。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该定义已被国际上普遍接受为权威性法律定义。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类型: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其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受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有二:一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GATS第28条第4款定义: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因此,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均属于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范围。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没有设立机构,而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

  简而言之,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


  2、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的特征:

  ⑴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国际服务贸易的标的是一种无形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不能储存。因此,一般要求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也就是服务在生产过程中同时被消费者消费。但有时服务也可异地提供,如电信服务。

  ⑵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某些服务的提供需要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方式进行,由此涉及到他国的政策及社会问题。因此服务提供者及其活动既受国际法也受国内法的调整和管辖。而国际货物贸易所涉法律则要简单得多。

  ⑶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⑷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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