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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3)

2020-09-27 14:27:00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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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3)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尽如下义务:

  ⑴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在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⑵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⑶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⑷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延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同时GATS又规定了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GATS对各成员的国内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首先,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

  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也就是说各成员要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以保证服务质量所需为限。

  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应申请人的请求,主管机关应毫不延误地向其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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