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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4)

2020-09-27 14:28:16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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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章节笔记:第四章(4)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市场准入规定于GATS的第16条中。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该条明确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这些措施是:

  ⑴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⑵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

  ⑶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

  ⑷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

  ⑸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

  ⑹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GATS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如下三个特点:

  首先,GA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持宽容态度。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

  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不会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均被视为符合国民待遇的要求。

  再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WTO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球贸易的高度自由化,而GATS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GATS确立了逐步自由化原则,要求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同时规定,自由化程度的进程应适当尊重各成员国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发展水平,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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